【连云刑事辩护律师王翠红】毒品掺假,“去假存真”还是“以假当真”?-江苏律师王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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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犯罪现状
据中国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所于2017年3月所发布的《2017年中国禁毒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禁毒执法部门深入推进“4·14”联合打击制毒犯罪专案工作、“5·14”堵源截流工作机制和网络扫毒工作机制,深化区域联动、警种协作,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4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8万名,缴获各类毒品82.1吨,其中海洛因8.8吨、冰毒晶体17.4吨、冰毒片剂11.6吨、氯胺酮10.4吨。
(注:图片来自人民法院报)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显示,2012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案件数从2012年的76280件增至2016年的117561件,增幅为54.12%;犯罪分子人数从2012年的81030人增至2016年的115949人,增幅为43.09%。其中,2015年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数和生效判决人数达到历史最高点,分别为139024件和137198人,2016年小幅回落。同时,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也从2012年的7.73%增至2016年10.54%。毒品犯罪成为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增长幅度是全部刑事案件总体增幅4.12倍。
毒品犯罪历来作为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特别是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无论是从法定刑还是从定性定量认定等方面,均显现出从严、重点打击的情况。为此,充分保障每一个涉毒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重要,其中关注点较高的莫过于毒品数量的认定了,而毒品数量的认定最核心的部分就在于毒品鉴定部分了。
二、毒品鉴定及存在的问题
对于毒品的鉴定一般会经历两个过程,第一个是毒品成分鉴定过程,主要是判断由侦查部门依法扣押、查封的物品是否为毒品或者含有何种毒品;第二个是毒品纯度鉴定,但此检测过程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有的过程,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刘奇简历,应当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主要有四种情形:1
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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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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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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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需确定所含毒品的成分及比例。
上述规定虽然明确了毒品案件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毒品纯度的鉴定关林庙,但对于纯度与毒品数量两者关系的界定方面,并未予以明确。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应当按照毒品的纯度进行毒品数量的折算问题,一直在学界存在争议,主要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梅爱偲肯定说认为毒品的数量应根据纯度生于望族,以一定的方法予以折算;否定说认为毒品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需要折算。
不少学者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早已确定了否定说的观点,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如毒品数量按照纯度进行折算,会放纵毒品犯罪分子,不利于遏制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除此以外,低纯度的毒品与高纯度的毒品社会危害性相同,纯度的高低只是一个参考量因素。但笔者对于否定说的观点难以认同。
三、“去假存真”语境下,毒品数量的认定
按照否定说的观点泗洪天气预报,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需要进行折算。但上述作法明显过于武断。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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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毒品,为纯净的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之规定吴逸文,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立法的原意看,这里所列举的毒品应当理解为纯毒品,而非掺假的毒品。毒品作为客观实体,不仅是因为在某种物质内含有特定的毒性成分,还必须有特定的量,才会有其特定的作用,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而想要具有毒品所具有的毒性,掺假是非必要行为,也就是说毒品的毒性来自毒品本身,而非掺假的成分。立法者之所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目的,在于遏制毒品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本身,而非掺入的其他非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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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毒性因毒品的种类和纯度等因素变化而变化
众所周知临淄信息港,不同的毒品所具有的毒性各不相同,例如: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相比吗啡、鸦片等毒品,具有成瘾快,戒断难,对人体毒副作用强烈等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刑法对于不同毒品入罪的标准存在差异,持有不同种类和数量的毒品,量刑上存在极大的差异的原因所在。而如将上述毒品内掺入其他非毒物质,其毒性明显会减低,当一定量的非毒物质占有99%甚至更高时,其就不在属于毒品了,如将其认定属于毒品,明显存在量刑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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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化学角度看,毒品与非毒界限仅在“一线之间”
通过研读大量有关毒品鉴定的文献资料,笔者发现涉及毒品鉴定的方法,主要有化学试剂显色法、光谱法、气相色谱法(GC)、气相色谱-质普连用法(CG-MS)、高效液相色谱(HPLC)、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HPLC/MS)和毛细管电泳(CE)分析法等,各种鉴定方法各有优缺,加上对于不同毒品所采用的毒品鉴定方法也存在差异,其中化学试剂显色法一般常用于初步筛选可疑物是否含有毒物,以降低后期检测工作。而现在常用的毒品检测方法是气相色谱-质普连用法(CG-MS)、高效液相色谱(HPLC)和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HPLC/MS)。常见的检测方法如:《常见毒品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测方法》第1-12部分,包含了: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仑、地西泮、溴西泮、氯氮卓以及《疑似毒品中氯胺酮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以及《疑似毒品中海洛因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和《疑似毒品中海洛因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等新化房产网。
但由于受地区经济和科技差异的影响,对于很多含有杂质的毒品,包括:粉末状、颗粒状、膏状或胶状、固液混合态、液态等毒品中,从外观或一般性能上看,很难以加以辨识,加上不少公安人员办案并未完全依据上述标准进行检测脚镯吧,导致了很多案件毒品检测存在重大瑕疵。如:二甲基甲烷与甲基苯丙胺之间就十分相似,但前者为非管制类物品,常被用于工业原料,且其本身具有芳香气味,常常被作为后者的稀释剂混合后加以出售;此外还有硫代硫酸钠、明矾等冒充“冰毒”进行销售的行为,除非使用十分精密的仪器进行合理检测,才能将二者予以区分,但实践中由于鉴定人员检测过于粗糙,采用普通的化学试剂显色法就草率作出认定,加上对于毒品纯度鉴定,具有特定事由才予以认定,故阿奇霉素分散片,经常都是查到多少就算多少,在法律认定上过于草率。更严重的是侦查人员根本不写明检测所使用的方法和整个鉴定的过程,草率至极。正如笔者曾办理过的一起毒品案件中鉴定报告所显示的情况:
四、毒品折算标准的确定
对于此标准的确定,可以借鉴英国的作法,英国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量刑指南以及多个判例表明:输入(importation)海洛因数量是基于100%纯度的数量计算的,输入500克以上海洛因,处10年以上监禁;5公斤以上海洛因,处14年以上监禁;输入安非他明数量同样是基于100%纯度的数量计算的,输入500克以下的安非他明,处两年以下监禁;500克至2.5公斤,处2到4年监禁;2.5公斤到10公斤,处4到7年监禁,10公斤至15公斤,处7到10年监禁;15公斤以上,10年以上至14年监禁;输入摇头丸(Ecstasy,MDA)5美作玲,000粒以上的,处10年以上监禁,50,000粒以上的,处14年以上监禁,摇头丸的数量是基于每粒10mg活性物质计算的,如果分析结果表明有效成分不是10mg的,则该活性物质的重量是决定性的。[1]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冷子夕,在英国,常见毒品的数量是根据纯度折算的,因为100%纯度的毒品是不存在的,不纯的海洛因或安非他明都需要折算为100%纯度的同样的毒品盛世凝云,根据折算后的数量定罪量刑。具体到我国刑事立法中,可以参照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之规定,进行一个基础性换算。下图为笔者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所整理的以海洛因为基准的毒品换算表(仅供参考):
综上所述,在严打毒品犯罪背景下,我们除了需要通过苛严的刑罚来达到犯罪的一般与特殊预防的作用,但对于此背景下的犯罪人,我们也应当注意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严打并不意味着“打击一切”,因此,对于毒品犯罪中毒品的鉴定部分,立法者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对于已经做出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特别是毒品含量较低的案件,查扣毒品数量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将毒品进行折算,再按照毒品实际数量进行相应的计算。这不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国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作者:卞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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