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云霆股e视点:正义让“囚徒困境的“社会人”容易死于路人甲!-或渊股e
于云霆
今天可以说是中国法律的又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广受社会关注的“昆山砍人案”今天由昆山警方撤案处理。
根据通报:公安机关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自此,这个牵动社会关注,同时案件本身又极具戏剧性的“黑社会”砍人反被杀画上比较圆满的句号。
说此案的最终定性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一个进步一点不为过。特别是昆山警方在该案的处置过程中也是非常透明的。在对案情的一些细节披露非常详细公正。
此案发生显然民意几乎一边倒地站到骑车人一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甚至一些专业的法律专家也持这一观点。当然也有极少数的细节被部分人当成防卫过当的理由,比如,说当时刘海龙只是用刀背拍了于海明,并且在刘被砍中回跑的过程中于有追砍的情节。但这显然是把正当防卫完美化的典型。这是一把双刃刀,请问谁有那么大的心脏在刀向自己挥下来时能分得清是刀背拍还是砍,双刃刀的“背”又在哪呢?第二是,刘在跑的过程中很明显的继续威胁于,并不意味对于的生命危害已经结束,谁知道他的车上是不是还有一把枪呢?这也是警方在案件属性认定上的明显进步。案件过程与最后定性已经结束,但我们认为本案的戏剧性过程与理想性结果是非常有正向的外溢效应的。首先它标志法律将向首先以尊重人的生命及权利而非仅以结果取向为判断的模式转变,这一案例将会为其后更多的“正当防卫”提供更多的人性的宽泛。其二是,也是将对一些打着所谓的“黑社会”旗号的“社会人”危害社会及普通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将使这部分群体陷入一种“囚徒困境”。
现在社会上有一些乖戾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光膀、纹身、豆鞋,瘦裤”的所谓“社会人”,纹龙刺凤的装黑社会,整天在大街上横晃。事实我们一直认为中国的“社会人”与传统意义上的“黑社会”完全是两个概念。看过美国那部描写上世纪四十年代黑帮的电影“教父”的朋友 一定会被其中剧情吸引,或者那种场景及人物在当时人的眼中才是一种真正的“黑社会”。而我们的“社会人”本质上就是一种欺软怕硬的小混混,“横的怕不要命的”在这次昆山砍人事件中得到了完美的诠释。而戏剧性的是案件当事一方身着白色衣服,然后完成了一幕高难度的反杀,隐现大侠风范,但据其称,当时已经彻底绝望了,他一度以为自己要死了。
从此次昆山事件看,“社会人”刘海龙的死还是极具戏剧性的,或者有些“冤”。因为他或许产生了一种幻觉,完全是太把自己当“黑社会”了。当他下来对着人家拳打脚踢时,人家没还手,但他的反应不是成功装了B后就此见好就收,而非要再拿出把刀来摆威风。但关键是你拿刀的意义呢?人家都服了,你还想怎么样?你以为任何人都没有血性吗?以为自己光着上身亮一身肥膘和花几百块钱纹的龙就真的变身成“柯里昻”教父了?
所以,昆山事件让现在仍自认自己是“黑社会”的“社会人”们陷入了一个非常两难的“囚徒困境”。接下来事情就是这样的,因为中国有很多的所谓“社会人”都是些色厉内荏的品种,整天喊打喊杀,但真正问一下有几个敢真杀人?好吧,就说此案的“社会人”刘海龙,你拿刀下来是想直接就砍死于吗?我看未必,或许你只是真的想象征性的砍几下,又有了面子又弄不出人命。但受害人一方面临生死恐惧,哪有冷静去分析你的“态度”呢?所以有机会当然本能反应就是不是你死就是我活了。这样就让那些喊打喊杀的“社会人”犯难了!因为这些人很多情况下是敢砍人不敢杀人,那么被砍的对象呢?面临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可以学一下本案的受害者,我不知道你是想砍死我还是砍伤我,但我生命肯定受到威胁,我就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或许你的刀没有掉地上,但谁知道路边是不是很巧有一把铁锹呢?被追砍时我顺手挥了,效果还是一样的,但结果完全是相反的,因为你要为伤害我承担相对的无限责任,而我却可能因正当防卫的属性象本案一样对你的任何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刀手死于刀下,枪手死于枪下,“社会人”容易死于路人甲。
所以我们也想告诫一下仍一天到晚装黑社会的“社会人”,快醒醒吧!不要说你们那点小背景,小胆量,你们比得了周永康吗?在主持正义的前提下,国家机器收拾你们就象踩蚂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