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云霆聚焦侵权责任中的合理注意义务-王蔚律师
于云霆
据法制日报6月4日消息,市民陈先生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他想不到的是对方家人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另据媒体报道,去年8月17日,鄞州区集士港镇“开门子旅馆”发生一起案件:年轻姑娘卢某在该宾馆303房间内喝下自己携带的“百草枯”农药自杀。经过20多天抢救,卢某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今年5月7日,卢某的父母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门子旅馆”老板张某赔偿28万余元。近日,这起引人关注的纠纷有了说法,鄞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须承担责任。
这些真实案例使我们开始关注侵权责任中的行为人的过错,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合理注意义务。
何谓合理注意义务也称一般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一种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注意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
如何判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近年来很多侵权案例之所以引起热议,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更加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个案判决结果与大众的感受不相吻合。关键是合理注意义务如何加以判断。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判断是否违反合理注意义务。在《侵权责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或多或少地提到了注意义务。在实践中,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较为复杂,一般将法定义务标准与普通人正常认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合理注意义务。王蔚律师认为,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判定应当按照一个正常普通人的认知为判断标准,客观进行评判,不应过于苛刻,否则会形成一个很不好判例,只要有损害,只要损害在你身边您就承担责任,因为总可以找到您没有尽到义务的所谓过错,什么在旅馆自杀旅馆要承担责任,在朋友家自杀朋友承担责任,这种倾向会过分考虑到了受害人一方的利益,似乎很公平,最大程度赏给受害人以安慰。实际判决结果会产生错误的导向。